生产加工能力证明咨询服务2012/03/19
生产加工能力证明咨询服务。
产能力核验的企业
1. 首次申报合同的;
2. 地址变更的;
3. 停产后复产的;
4. 经营范围变更的;
5. 用工人数、厂房面积或生产设备变更的;
6. 有逾期未核销合同的;
7. 生产能力证明超出有效期的;
8. 其它须现场核定确认的。
产能力核验的企业
1. 首次申报合同的;
2. 地址变更的;
3. 停产后复产的;
4. 经营范围变更的;
5. 用工人数、厂房面积或生产设备变更的;
6. 有逾期未核销合同的;
7. 生产能力证明超出有效期的;
8. 其它须现场核定确认的。
五、核验递交资料
(一)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企业(或首次核验企业)
1.《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报批手册》 原件一份
2.《营业执照》或《特准营业证》 复印件一份
3.《验资报告》、《公司章程》(来料加工企业除外) 复印件一份
4. 劳动用工手册或其它有效的用工人数证明 复印件一份
5. 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或房产证等产权有效证明 复印件一份
6.进口设备报关单或国内购买设备发票(已解除监管设备提供解除监管证明) 复印件一份
7.《生产设备清单》 原件二份
(二)变更企业
1. 地址变更:与新办企业相同。
2. 其它项目变更:变更报告和变更部分的证明资
(一)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企业(或首次核验企业)
1.《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报批手册》 原件一份
2.《营业执照》或《特准营业证》 复印件一份
3.《验资报告》、《公司章程》(来料加工企业除外) 复印件一份
4. 劳动用工手册或其它有效的用工人数证明 复印件一份
5. 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或房产证等产权有效证明 复印件一份
6.进口设备报关单或国内购买设备发票(已解除监管设备提供解除监管证明) 复印件一份
7.《生产设备清单》 原件二份
(二)变更企业
1. 地址变更:与新办企业相同。
2. 其它项目变更:变更报告和变更部分的证明资